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通用22篇)
7.4本条款内容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8条 特殊情况
8.1 因地震、恶劣天气、政府原因导致广告画面受损、被拆除或本合同中止履行、延期履行的,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于7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处理广告发布事宜。
(1)本合同继续履行,广告发布期限根据受影响程度相应顺延,甲方不因发布期限顺延额外支付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更换画面产生的制作、人工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发布期限据实结算费用。
在乙方履行前述约定的情况下,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9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支付的,则从甲方收到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未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画面、文字、色彩、比例、媒体、内容、版位等任一项)发布甲方广告的,应按错发、漏发“错/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发,且乙方应立即整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就错、漏发进行补发,不要求补发的,甲方有权按未正常发布部分广告费用的双倍扣减相应的发布费用;甲方要求乙方补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内容补发,乙方拒绝补发或未按甲方要求补发的,应按应补发部分广告费用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9.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清洁和维护义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整改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清洁或修复,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另加【3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巡查义务的,每出现【1】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9.5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施广告的制作及发布,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次发布费用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当次下单范围内甲方广告发布逾期累计达【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订单或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超出乙方实际应当收取的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当次下单总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6在广告发布期间,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订单或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按照广告实际发布日数收取广告发布费用,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超出乙方实际应当收取的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当次下单总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7乙方未尽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其需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9.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如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同类合作业务。
9.9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9.9.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补足。
9.9.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同类合作业务。
9.10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11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未能整改或未能补救的,或无法定、约定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当次订单或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超出乙方实际应当收取的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当次下单总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12若乙方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条或两条以上违约条款的,则同时予以适用;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13本协议项下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公证费、按政府指导价支付的律师费、因追索损失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10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0.2本合同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对未发生争议的部分,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11条 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项下约定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命令或其他通信,应经邮局以挂号邮件或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往一方下列地址,在寄出【4】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知,投送快递【3】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在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一方下述联系方式变更的,需在变更前【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变更前的地址进行通知或文件送达的,在前述约定日期届满仍视为有效送达,变更地址方自行承担不能收到文件或通知的后果。
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第12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来往的相关函件、资料或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修订、更正,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以补充协议为准。
12.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1附件一《工作确认单》
12.3.2附件二《费用明细表(户外桥体)》
12.3.3附件三《合作协议》
12.3.4 其他:
12.4 对本合同内容变更或补充如下(本条款的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正文条款、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 篇1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布户外广告等相关事宜,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发布地点:兴源路
二、发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发布类型:不锈钢框双面喷绘外装有机玻璃户外广告牌。
四、发布规格:2.4米_1.5米_30块。
五、广告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于20__年4月30日前发布30块不锈钢双面喷绘户外广告牌。
七、广告费用:人民币 元整
1、包含框架画面制作、安装费及发布费。
2、以后如需更换内容,在市场同等价格下,由乙方制作。
3、乙方负责工商、城管、规划等部门办理合法广告手续。
4、每块单价 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陆万元整。
广告发布后于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 元整。
九、本合同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到期后,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相关续签手续。
因规划、建设及市容管理需要应及时通知甲方;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无法发布,甲方不承担责任。
解决方法: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延期或改换路段发布或由乙方返还甲方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