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通用34篇)
10、租赁期间,若乙方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倒闭、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况)失去本合同主体资格,则本合同乙方所有权利义务由甲方全部继受,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权利义务仍由甲方履行,不得影响丙方正常租赁。
11、甲方和乙方应协助丙方办理装修开工、竣工验收审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方面关系,积极配合丙方的装修行为。
12、甲方和乙方负责免费为丙方提供租用物外部及外围的保洁和门前三包、环卫、绿化、防火、安全保卫、治安联防等服务。
(二)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水、电等费用。
2、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将租赁物转租邮政企业。除此以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转租、转借和改变用途。
3、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依法经营。
4、租赁期内,丙方可以根据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装修改造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丙方向其中一方履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责任后,另一方不能再次要求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丙方应遵守相应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因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非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0.5%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因丙方原因或三方协商同意延期除外),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月租金总额的5%,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丙方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迟延交付达到或超过10日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外,还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供水、供电或未按约定及时修复租赁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影响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丙方有权扣减相应租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致使丙方无法对租赁房屋进行正常使用达到连续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5日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10万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的装修费、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先行支付上述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
(三)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10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丙方应按月租金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或三方协商同意延期除外),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月租金的.5%。
(四)因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侵权、合同纠纷等)致使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甲乙双方应负责排除妨碍,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如因此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乙双方承担赔偿责任。致使丙方无法对租赁房屋进行正常使用达到连续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5日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10万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的装修费、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先行支付上述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
(五)因租赁物产权存在瑕疵,影响丙方正常办理各项经营活动所需的审批手续,或者影响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丙方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转租邮政企业除外);
3、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丙方的装修费、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
1、迟延交付丙方租赁物达到或超过10日的;
2、因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导致该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供水、供电中断,且中断时间持续超过3日或在一年内累计超过5日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致使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的;
4、因租赁物产权存在瑕疵或者存在抵押权等第三方权利,影响丙方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手续,或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
5、本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本条第(一)款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丙方不承担对甲方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因本条第(二)款解除本合同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者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丙方装修费用和由此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等),甲方和乙方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或乙方赔偿丙方后,享有对另一方的追索权。
(四)甲乙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并不得单方提前收回房屋,终止丙方承租房屋,如由于上述原因影响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一)租赁期内,除法律或者本合同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确需提前终止的,提出方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三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向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退还丙方装修费用(可按年限折旧)及已付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承担丙方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等,乙方赔偿丙方后,享有对甲方的追索权;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向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退还丙方装修费用(可按年限折旧)及已付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承担丙方搬迁费、营业损失以及丙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费用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违约责任;因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丙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乙方须退还丙方已经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金,甲方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丙方不承担对甲方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甲方任何损失。
(二)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本合同自行终止。自政府正式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乙方退还丙方已经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丙方在房屋被拆之前搬离,如国家给予房屋使用人补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等),甲方应全额付给丙方,不得扣留。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丙方的事由,致使该租赁物及其附属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的,三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果因此解除合同,乙方应在10日内退还丙方已经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金;若有修复可能,也可由乙方进行修缮后丙方继续租赁,修缮期间应相应减免租金。
(四)因丙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机关政策调整,致使发生丙方网点撤销、迁址等情况,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丙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租期届满
(一)如甲方和乙方不同意在租赁期满后再向转租该租赁物,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丙方,确保丙方有足够时间另选他址。如三方无异议,三方共同签订续租合同,租金应不高于当年当地同等设施的平均价格水平。在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所租赁房屋的优先续租权。
(二)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搬出属于丙方所有的全部物件(包括监控设施设备、空调系统),否则视为丙方放弃对上述物件的所有权,甲乙双方可协商处置。
第十三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一)租赁期内,甲方如将租赁物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丙方同意,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丙方,丙方享有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