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合同书(通用31篇)
3、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有关商标的法律事务文书;
4、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信息;
5、为甲方建立企业内部商标资料档案,并帮助完善其商标管理制度;
6、应甲方邀请,可以为其企业员工提供商标知识培训,开设商标知识讲座;
7、依托乙方开发的商标电子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及时反馈申请、注册动态中于与甲方所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信息,或有损于甲方在先权益的现象,并根据甲方意见采取必要的措施;
8、在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其它权利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其同行业有关商标的资料及信息;
九、由于乙方过错,致使甲方未能通过商标注册或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责任除外。由于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本合同项下第二条所述之费用,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天内付给乙方;
十一、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完成上述第六条之义务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代理合同书 篇14
我/我(公司)______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代理商标的如下“√”事宜。
□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争议裁定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
□驳回续展复审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合同书 篇15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代码身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E-a: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 元 (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费: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初审公告之前的代理费用)
3、附加费用:指定商品超出10项,每增加一项加收100元官费
□超出商品:共 项,共加收 : 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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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申请意见”或者“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所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五、甲方未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理人(签章):
帐 户:
开户银行:
帐 号:____
商标代理合同书 篇1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