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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2024-06-25 22:25:51合同范本打印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以....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50%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提供办理房产证相关资料并给予协助,办理所需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第十条 双方承诺下列事项

  出卖人承诺:

  1、此合同本人签定后,保证履行合同内的各条规定;

  2、对于楼层和户型方位达不到买受人要求的,仍视为违约,愿以经济补偿方式解决,具体双方协商;

  3、买受人住房后所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与本单位购房职工同等对待。

  买受人承诺:

  1、按合同办事,不拖欠购房款;

  2、有问题多协商,既依法守规,又采取灵活的、双方乐于接受的方式,注重人情和友情;

  3、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给予理解和尊重,注重人情和友谊,以此作为保持长期友好的桥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发生的问题和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在担保人主持协调下;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此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6页,一式四份,出卖人持1份,买受人持2份,担保人持1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卖人】:(签名盖章)

  乙方【买受人】:(签名盖章)

  丙方【 担保人】:(签名盖章)

  1 签于:二○一四年

  日 月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1

  编号:

  仙桃市世纪雅园

  世纪雅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方:世纪雅园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潘爱民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受买人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属砖混结构,层高为4.2 m。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总金额人民币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代收下列费用:1、天燃气开户费2200元。2、王力防盗门1000元。3、财政契税(购房总额的2%)。4、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额的2%)。5、自来水开户费654元。6、电开户640元。7、有线电视的开户费300元及电话开户等。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按国家政策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 20__ 年3 月 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遭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五条债务纠纷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

  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债权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供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水、电、道路于交房时投入运行;

  2、物业管理于交房时投入运行;

  3、有线电视、电话安装到户。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保修责任

  甲方对该商品房保修壹年,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代为乙方办理产权证。

  第九条乙方所购商品房仅作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乙方应服从甲方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按期按规定交物业管理费。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20__年12月10日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2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卡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

  2、车库,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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