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寓房屋租赁合同(通用32篇)
4.2.7 乙方租赁范围内房屋及院落所有的广告发布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承租范围内的外墙面装饰为乙方自行确定的颜色。
4.3 配套设施及相关费用负担:
4.3.1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供暖、排污等与酒店经营相关的费用。
4.3.2 在乙方租用房屋范围内且由乙方独立使用之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另有约定除外)。
4.3.3 租赁期间与出租房地产有关的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4.3.4 除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之费用外,房屋租赁期间由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公用配套设施如水、电、气的维护费、改造费和增容费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4.4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与乙方工程相关的建筑物图纸和相关资料以保证乙方设计、装修和改造等工作顺利进行。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甲方交房时应保证出租房屋结构安全及可正常使用,如甲方出租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经房屋鉴定专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乙方改造为酒店使用的,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使用要求对租用房屋进行加固和改造,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非乙方原因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收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并于贰拾日内修复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逾期不维修不修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从房租中直接扣除,乙方提交抬头甲方的正规发票。因此影响乙方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上述维护责任,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3 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合理装修改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造成的任何财产或人身损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仍承担使用过程产生的责任。
六、续租及返还
6.1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日6个月前,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五年。
6.2 如合同租期届满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房屋;返还时双方应结算费用。如果租期届满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归还房屋的,甲方也有权要求强制退租。超过期间租金按日租金2倍支付,每10天支付一次。其他乙方发生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返还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状态,所做装修无需复原;乙方装修添置的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有权自行处置,但不能破坏墙体。
七、转租、抵押和转让
7.1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转租部分房屋或院落,同意乙方将该房屋全部转租给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之关联公司;如乙方要求变更承租方为该关联公司的,甲方同意配合办理与该关联公司的租赁手续。所有的相关的税费由乙方与第三方承担,协议正本一份送甲方备案,如协议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租期不超过本合同期限,所以改装等规定不超过本合同框架内。
7.2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的,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
7.3 租赁期间甲方如出售出租房屋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产权变更,甲方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三个月没收到乙方优先购买权行使书,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
7.4 出租房屋进行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变更前,甲方有义务将本租赁关系如实告知相关关系人。
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在租赁期内,如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房屋毁损灭失,乙方认为无法继续经营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但甲方应赔偿乙方的装修残值(含装修改造、酒店配套设施设备用品等费用支出)及乙方的经营损失,乙方应在政府向乙方赔偿的范围内得到合理赔偿,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政府赔偿份额中的权益。
8.2.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被政府征用;
8.2.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8.3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当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8.3.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全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逾期30日仍未交付的;
8.3.2 出租房屋存在产权瑕疵、债务纠纷等等情况,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8.3.3 出租房屋存在主体结构缺陷或安全隐患,影响乙方使用的。
8.4 乙方有权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固定装修(不可离墙、存坏墙体部分)归甲方所有。
8.5 房屋交付后,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承诺或因其他非乙方原因出现阻碍事由,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装修施工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正常对外经营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在阻碍事由存续期间,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免收乙方租金(如为免租期或开业准备期则该期间顺延)。遇上述情况,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满10日,甲方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以及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6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仍未达成10.5条所述交房条件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如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8.7 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的上述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若一方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或退还房屋的,违约方应按提前收回或退还天数租金的贰倍向非违约方支付损失赔偿金;如不足弥补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甲、乙双方需就违约事宜及损失赔偿另行签订终止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该终止协议实际履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执行。
九、财产保险
9.1 甲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房屋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财产保险并承担费用(乙方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甲方作为受益人),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投保,甲方同意自行承担责任。
投保的险种应为财产一切险。
财产险投保总额应等于或高于建筑物资产账面原值,并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按照资产重置价值赔付。
保单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常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水灾等自然灾害。
乙方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保单中应约定保险公司放弃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9.2 乙方负责办理自行装修及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财产保险并承担费用。
9.3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乙双方自行向各自投保之保险公司索赔,双方互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他条款
10.1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争议或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甲乙方各自与第三方的争议和对方无关。
10.2 本合同生效的30日内,甲方负责按规定向当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承担费用;如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注销备案登记。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不冲突部分构成相互补充,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10.4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5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在生效后30日内,甲方仍未达成如下交房条件的,乙方有权不接收房屋并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 本合同及此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完成的各项出租房屋改造工作;
② 本合同及此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完成的各项手续批准;
③ 本合同及此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完成的各项配套及公用设施提供到位。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