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寓房屋租赁合同(通用32篇)
3、元。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损坏甲方的房屋配套设施,保持房屋的干净整洁,并无其他违约情况下,甲方凭据将险险抵押金退还乙方,如果乙方损坏甲方的房屋配套设施,应按照原价赔偿,或未能保持房屋的整洁干净,风险抵押金不退。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当时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6、乙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宁公寓房屋租赁合同 篇13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也经甲、乙双方实地看房后,自愿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一、乙方租借甲方南京市公寓的房屋(1室1厨1卫),期限壹年(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付款方式:一年两付,期满后如不续租要结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完好地交还甲方提供使用的物品,同时甲方退还居住使用押金给乙方。
二、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先付第一次费用(半年租金与押金)后住,半年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租住使用押金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家具物品保证金)。第二次费用(半年租金)提前壹个月支付。半年租金甲方出具收据凭证给乙方为准。如乙方续租,乙方在承租内必须提前壹个月支付租金。(每年的租金根据本小区市场行情适当调动)
三、乙方在租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南京市有关治安管理条例。服从管理,争做文明市民。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租住使用的房屋,必须保障其安全,可用,可住的原则。乙方在租期内必须承担所实际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让他人居住使用等,甲方发现有权收回租房,不退任何费用。
六、租赁期间,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七、根据本合同约定如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如期交还房屋。到期搬出全部设备、物品,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搬迁后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乙主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常用物品清单列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清单物品经双方清点交接无误。如乙方造成甲方的物品被盗。去向不明,人为火灾及损坏等,需照价赔偿。
九、在租期内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擅自中途终止本合同,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造成对方损失,必须赔偿对方有关的直接损失,直至请求法律保护。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写明。
十一、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南宁公寓房屋租赁合同 篇14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般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的房屋租赁应认定合同无效。
(一)签约主体不合格。
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内容不合法。
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三)客体不合格。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中涉及到的特殊情形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并非绝对无效。这与我《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将“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列为无效合同并不一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对此情形,仅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涉及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出租人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在实际生活当中,所有人因各种原因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的情形很多,但并不必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且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是为了将物权进行公示。所以,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虽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而非规章的规定为准。其二,出租房屋属于违建筑。违章建筑属于行政违法,对此应由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4第二条第4项指导意见也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且此类建筑形成原因复杂,也不都是实体违反,所以对这类房屋租赁合同应区别对待,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保护合法占有的规定,对这类合同的更不应当然认定为无效。
(三)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非无效合同。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我国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从其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及向社会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不过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加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行政法,从法律的阶位性及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程序来看,该类合同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