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集合(通用20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_________(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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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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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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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__________(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份;合同副本份,送__________(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承约方(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审核意见:经办人:审核机关
(章)年月日鉴定意见:经办人:鉴定机关
(章)年月日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集合 篇19
甲方(购方): 乙方(供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内),向甲方交售 (农副产品) 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 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办法。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 的验收地点,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3.验收办法: 。
4.在验收中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5.货款结算办法:乙方交售的 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以及乙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3.乙方在交售 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产品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乙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乙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