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品采购合同(精选34篇)
2.2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材料供应商及工艺配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影响产品质量以及乙方使用、销售效果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3乙方所供应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因乙方所供应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责。
3.实际交付数量和计算方法
乙方实际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数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在约定交付地点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收货,不计算损耗。产品在甲方正式收货前的任何损耗、污染、破损、丢失等概由乙方承担。
4.包装标准
用纸箱包装,按通行验收标准规定。甲方对包装另有要求的需要书面说明。包装物不回收。
5.服务与承诺
5.1甲乙双方应对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附件、双方往来的函件;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及告知的企业信息、报价等)保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对方损失。
5.2乙方清楚:除本合同的签订外,乙方签约代表或职员非经正式授权无权代表公司,包括不得以乙方名义向甲方或其代表借款、提供担保、就本合同的履行作出要约、承诺、变更或确认等,除甲方追认外,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价格调整:如遇市场原料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按双方达成一致的新价格执行,双方对产品交货期限或批量的价格有特殊约定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7. 结算方式及期限
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结清货款。
8.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视违约情况依据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具体约定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关于合同附件
双方确认的订单、补充协议及相关补充资料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合同效力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公司所在地。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至履行完毕止。
11.3 本合同有效期结束前双方可协商续约,相关条款自动延期至履行完毕止。
双方特此签署并确认以上合同条款和条件。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产品采购合同 篇14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支票、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货运 ;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五条 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 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六条 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