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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精选35篇)

2024-06-27 22:10:37合同范本打印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精选35篇) 甲方:乙方: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份,承

  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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