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厂房租赁合同(精选31篇)
4.乙方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降低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间受火灾、水浸、风暴、台风等或其他类似的破坏。
第十三条甲方紧急进入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批准进入租赁标的物灭火及保护财物。
第十四条服从法规及管理公约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乙方的生产经营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正当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有权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
3、乙方生产工艺、产成品和原材料等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如因此产生对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因乙方生产工艺、产成品和原材料等的管理使用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引发社会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情势变更条款
根据国家物价上涨指数,本标的物的租金每年递增5%租费。
第十六条乙方赔偿损失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2.所有乙方的访客、雇员、借用人、代理人的过错及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过错及行为,乙方应负全责。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招租等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就租赁标的物招租或出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干涉。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
乙方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租金及/或管理费及/或其他本合同项下乙方应缴费用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经甲方指出后20天未改正的
乙方破产或清盘或无力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甲方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甲方并可从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甲方因上述情况所受的所有损失及开支。
2.如发生上述情况的或,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及市政设施如水、电、煤气等,直至上述情况完全纠正为止。
3.租赁期内,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凭期内,如甲方因法定事项至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乙方可选择向资产拥有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和解除本合同之任一方式处理,乙方采取解除方式的,乙方已多缴交的部分租金由甲方退还。
第十九条交还租赁标的物
1.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时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甲方因任何理由无法将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该物业及/或未能将该物业恢复至原有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占有该物业并清理家具及其他所有物品并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该物业及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及有关的所有费用。
3.甲方可全权处理按上述规定清理的物品。如甲方将其依法变卖,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后,将余额退还乙方。甲方并不因本条而有任何责任将有关物品进行变卖。乙方不得对甲方变卖物品所得款项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费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若乙方拒绝迁出该物业,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本条处理。
5.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物业及其所有物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和声明,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无任何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觅居处的援助。
第二十条支付违约金等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额应在确定责任后三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以及产生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第二十二条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给另一方,应以有记录的另一方最后的通讯地址为另一方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视为送达。
如一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规定处罚违反本合同的一方,违约的一方愿意接受。
2.本合同的附件、附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以中文为法定文字,本合同书写与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往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茂名市厂房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茂名市政府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的厂房,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甲方同意出租的租赁标的物为甲方拥有财产权属的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的厂房(包括相应配备的职工宿舍和食堂),但该土地、厂房原所配有的工业设备、设施(除职工宿舍和食堂外)不在本租赁合同的租赁范围内,甲方应将租赁标的物的产权证明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或附表。
其中:厂房面积为平米。空地面积为平米。宿舍位于,共套,面积为平米。食堂位于,面积为平米。
上述租赁物四至及面积见附图。
第二条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双方约定的租赁标的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乙方如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乙方权利和义务可以由乙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则在其国内设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后,仍需就其国内设立的公司因本合同承担的合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使用
租赁标的物自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按租赁标的物现状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内归属于甲方的原有工业设备、设施(除职工宿舍和食堂外),甲方自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10日内自行负责清理转移,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可根据租赁使用用途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自行建设水电设施、制冷设备等工业设备、设施,但乙方的装修、建设工程不得损害租赁标的物主体结构,如确需改动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需报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应书面委托甲方向相关部门报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托办理报批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乙方的装修和建设工程期限为一个月,甲方给予乙方在装修和建设工程期限内免租金的租期优惠,乙方装修和建设工程工期超过甲方给予的租期优惠期的,自租期优惠期过后第二个月开始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议定租赁标的物租金为人民币13.5元/㎡/月(其中:厂房月租金为4.50元/㎡;空地月租金为1.00元/㎡;食堂月租金为4.00元/㎡;宿舍月租金为4.00元/㎡);租赁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第十一天开始,共计五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发出租赁标的物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该物业,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