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三)(精选32篇)
2、保险单上应当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规定有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抵押权人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拨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3、抵押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金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确需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的,甲方出借资金时间不足十天的不计利息,足十天不满三个月的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息,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壹佰万元的需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支取,金额在壹佰万元以上需提前十天时间提出申请支取。
2、因甲方提供的资金来源非法,由此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乙方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乙方,以及乙方借款到期清偿后甲方为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及解除公证、抵押等手续,由此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10%作为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5%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丙方自愿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甲方垫付乙方应付借款本息。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导致丙方履行担保责任而向甲方代偿借款的,乙方除应支付丙方代偿款项外,还应支付丙方自代偿之日起代偿借款金额日5‰违约金,且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6、乙方因隐瞒抵押物权,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丙方以足额赔偿并支付日10‰违约金。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甲、乙、丙三方对相互之间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予三日内书面告知签约各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该补充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同意秉持自愿公平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约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三) 篇30
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甲方因岳所属位于____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 %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 ,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 居间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三) 篇31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三) 篇32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借款用途
张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借款方借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 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1999年1月起至20__年12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 款。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