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服务合同锦集(通用33篇)
3、参与谈判协商,确定和保障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4、协助签署《投资意向书》及《备忘录》,及时巩固谈判成果。
5、协助制定《保密协议》,对洽谈过程中各方的商业秘密如财务数据、 企业战略与规划、重要合同、客户名单等采用相关措施加以保护。
6、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范围包括被投资方主体合法 性,财务与税务,公司治理结构及团队,劳动用工,资产资金,知识产 权及专有技术,合同与协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诉讼与潜在诉讼, 行业法律环境等方面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业不同、企业
发展期不同等因 素确定不同的调查侧重点,避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7、设计投资模式,起草与洽谈《投资协议》。协议包含投资金额、充 分稀释后的股权价格与股权形式、股份的`优先权、投资的前提条件、反 稀释条款、回购条款、保护性条款等,并设计公司的财务结构与治理结 构,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各自权责与 制衡机制,管理层的股权与期权安排,对赌条款等。
8、根据投资模式,起草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9、协助《投资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律师协助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后, 协助向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完善协助办 理包括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手续、人员派驻、材料交接、资产清 点等相关手续。
(三)管理投资项目阶段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后,律师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管理。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1、提供投资调查分析,为企业产品市场前景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服 务,帮助目标企业确定市场定位。
2、帮助目标企业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并且作为代理人协助客户与潜在 的合作者进行接触,参与谈判,促成双方的合作。
3、协助投资方进一步完善被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包括调整董事 会的组成及投票权,高管人员的推荐,财务人员的派驻,以及未能
达到预 定业绩时治理结构的变更。此外,律师可以协助设计一定的激励和约束 机制, 增加管理层持股计划,来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效控制。
4、帮助投资方审核目标企业新修订的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重要的规范运作的文件,以督促目标企业建立合理的管理制 度和法律框架。
5、提供商标注册及保护、专利申请及保护服务,协助目标企业进行商 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协助企业主张相关权利。
6、代表投资方行使投资权益,参加董事会,对资产进行监督并协调投 资各方的利益关系,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7、针对拟上市的目标企业,协助目标企业上市,设计上市方案。
8、受聘为目标企业的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参与目标企业的整合及规 范工作。
(四)退出阶段
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包括公开上市、收购兼并、回购、清算等几种方式。在投资项目运作成功后,律师将为资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服务,参 与项目上市、收购兼并等整个过程,协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 这里相关的工作包括:
1、谈判协商,起草审阅各种交易文件。
2、论证各种退出模式的利弊、协助选择具体退出模式。
3、拟定整个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对退出程序。
精选服务合同锦集 篇3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传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