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用33篇)
第六章房屋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
1.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
第十六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十七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4.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5. 。
第十八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江苏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0
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