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用户安装工程合同(通用31篇)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用户安装工程合同 篇18
甲方: 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重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需定制桥式起重机工程,现委托乙方承制和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公司起重机制造及安装工程,共X台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序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1__ 具体约定详见报价单
2__
3__
4合计(大写)人民币:X
第二条 工程范围
1、以报价单中所列规格及内容为准,含部分天车钢结构件的制作、喷砂除锈、安装,不含土建、水电及装修工程;且不含构件的消防涂料。
第三条 开竣工日期
本合同总工期为 60 天,其中制造日期为 40 天,安装日期为 20 天,进场安装以甲方通知为准,提前与延误总价均不做调整。
第四条 质量和保修
1、按照国家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制作安装标准JB/T 3695-20__、通用门式起重机制作安装标准GB/T 14406-20__规范进行制作。
2、在正确操作及使用下,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自取得合格证之日起免费保修一年。
第五条 承包方式和造制内容
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方式,含税(16%增值税)总价共计人民币¥ :X.0 元,(大写): __ 。本总价为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包质量、包图纸设计(按甲方提供的厂房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设计,并经甲方确认为准)、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包材料机械保管等引发的一切风险等费。
2、制造内容:详见报价单及加工图纸。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 在安装前三天要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电源离安装现场不能超过10米)。否则影响工程进度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符合起重设备规范要求的动力电源(三相四线制供电),电源应引至安全滑线或起重机尽头一端,并配备符合要求的配电箱。
3、要协助乙方办理进入当地管理区施工之有关手续,暂住证费用乙方自理;
4、免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5、甲方委派工地代表: 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监督,协调及工程签证等事务,如中途更换驻工地代表,要书面通知乙方;
6、现场检验时,甲方必须提供试重块(试吊物体)。
7、甲方自行办理登记使用证。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自收到甲方全部订金在三日内提供详细的加工图给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始加工。
2、安装完成4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办法取证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3、应严格按图样要求及国家(JB/T 3695-20__、GB/T 14406-20__)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及通用门式起重机标准施工。承担因质量引起的一切责任。
4、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5、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程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违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30%即: X.0 (¥: 肆拾陆万壹仟捌佰肆拾贰元整 )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定金;
2、乙方制作完毕准备发货前甲方支付总价的40%即: X.0 (¥: __ )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进度款;
3、安装完毕后经相关部门及甲方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两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5%(减去前面两次付款)即:__ (¥: X.0 元)人民币,总工程款的5%即: __ (¥: X.0 元)人民币作为保修金,无质量问题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之日起壹年期满后7日内付清,产品的保修是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之日起免费保修一年。
第九条 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增加、修改工程计划的
(2)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或环境破坏无法施工,影响进场施工的;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2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廷;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5)非因乙方自身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2、因地震、战争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甲、乙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3、天车及构件油漆颜色:主梁为 黄 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在壹个月内不履行合同的,均须赔偿对方总工程款5%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损失大于5%则按实际发生的赔偿。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办法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名盖章日起生效,如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到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余款且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甲 方: 乙 方:重工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