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精选22篇)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二名,由乙、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其他严重行为时,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如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权益。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报经股东会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出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资公司帐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主要股东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借贷给第三方,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为第三方担保。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利润分配方案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可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及其它股东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出资任何一方提议,公司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在注册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三章 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公司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种、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公司章程、附件的重大修改、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合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各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出资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及其补充协议书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及其补充协议书,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合资合同,如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规定按时缴足出资额时,从逾期当日算起,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缴纳出资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与附件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资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效力及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20__年 月 日由各方在上海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合作协议 篇21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_____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_____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_____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_____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第二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遣方最迟在他们动身前三个月将详细的访问计划寄给接待方。
访问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访问单位的名称、派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准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_____,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访问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访问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访问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