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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精选3篇)

2024-09-16 22:54:19合同范本打印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精选3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四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条件第二节入伙与退伙第三节权利与义务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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