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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精选3篇)

2024-09-16 22:54:19合同范本打印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精选3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四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条件第二节入伙与退伙第三节权利与义务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书 篇2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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