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拍卖合同汇总(精选34篇)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关于委托拍卖合同汇总 篇3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1.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明的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保留价为
2.其它约定: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 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________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为。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 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元;尾款于年月日时前交接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组织拍卖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含竞买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
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及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3.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它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达成如下协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 托 人:拍卖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 户 行:开户 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
关于委托拍卖合同汇总 篇4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经 办 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 保留价:
规格 现状 数量 包装
质量 现状 瑕疵 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 实物移交(转移)的方式:
第三条 拍卖的方式: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拍卖处分权,真实的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
三、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 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运输、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四、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乙方支付委托佣金,该款项由乙方从拍卖所得款中划取。
五、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标的由乙方负责保管,并由乙方承担因遗失、损坏等产生的责任。
八、乙方应对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