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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拍卖合同汇总(精选34篇)

2024-09-19 17:10:50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委托拍卖合同汇总(精选34篇)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四)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_______日内,本标的由_________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_________办理,费、税由_________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____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三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在_________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_____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_____日内,将_______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______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_________元/天(大写:_________)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_____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

  2.鉴定费用由_________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_________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为准备拍卖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3.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保留价及_________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拍卖人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7.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9.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0.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拍卖人权利义务

  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

  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拍卖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拍卖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构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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