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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精选22篇)

2024-09-13 03:59:17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精选22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_______%。(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诀,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安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代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篇21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________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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