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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精选22篇)

2024-09-13 03:59:17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精选22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篇20

  被代理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

  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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