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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模板汇总(通用32篇)

2024-03-15 21:38:46合同范本打印
雇佣合同模板汇总(通用32篇)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模板汇总 篇1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1.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2.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3.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在校实习当年与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对当事人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额,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雇佣合同模板汇总 篇2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甲方雇佣乙方从事家政服务及照顾小孩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服务地点:甲方家庭,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号;

  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点至17点。每月休息X天

  3、服务内容:

  3、1早、中、晚三顿饭,早饭为2个大人准备,午饭为1个大人准备,晚饭为4个菜;

  3、2家务清洁,包括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及厨房清洁,达到地面、桌面干净,卫生间无卫生死角,厨房无油污;

  3、3小孩衣物清洗,务必清洗干净,不留洗涤剂残留;

  3、4给孩子喂饭、洗澡;

  3、5其他具体服务视情况由甲方指派;

  4、服务费用及支付: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XX元,在乙方提供一个完整月份的服务后支付,支付方式为微信或银行转账,乙方收款账号:开户行:

  5、合同解除

  5、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工资以解除之日起计算结清;

  5、2乙方如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便于甲方寻找其他家政人员,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7天工资,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5000元。

  6、其他

  6、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将他人带进服务地点;

  6、2乙方自行选择到达工作地点的路线、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所产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乙方伤亡的,乙方明确表示向造成侵害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没有第三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6、3乙方因在工作地点受伤的,甲方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6、4乙方将甲方物品损坏的,照价赔偿,双方对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6、5乙方承诺自身无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无犯罪前科,无失信记录,如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同5、2条款。

  7、服务时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8甲乙双方对上述条款均已咨询相关专业法律人士,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已经清楚明白,系其真实意思表达。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雇佣合同模板汇总 篇3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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