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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合同集合(精选34篇)

2024-03-13 00:36:18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代理合同集合(精选34篇)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风险代理合同范本。受委托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成商务楼。法定代理人:刘兰玉,男,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 该所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大陆法系的限制,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限制,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行使权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独立成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限制条件可作如下概括:

  1.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

  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

  三、结论

  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商行为乃至商法典独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使之真正成为统帅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

关于代理合同集合 篇18

  甲方(进口商):

  乙方(地区代理商):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甲方 地区(省会、地级、县级)代理商,销售地域为 范围内。并约定以下条款互相遵守:

  一、乙方代理资格及代理期限

  1、乙方必须具备有工商及酒类经营执照。

  2、乙方必须在签订此协议后一周内向甲方支付代理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若在代理期内无违反此协议的情况发生,代理期满后十五天内甲方将退回保证金(无利息)。

  3、代理期限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销售定额数量

  首次订货不少于 箱共 支。以后每月订货量不低于 箱 支(可分次或一次订货)。每年为 箱共 支。

  每次订货赠送等于总货值10%的葡萄酒作为促销用酒。

  三、提货价与零售价

  1、乙方在甲方处的提货价为全国标准零售价的 折(不包括运费及保险费);地区代理商对区域内分销(或经销商)的价格由各代理商确定。

  2、甲方建议乙方按照全国标准零售价销售,具体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

  四、订货及结算方式

  1、乙方订货必须提前一个月,甲方根据各代理商先后订货供应。

  2、甲方接受乙方预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预付款,余款于提发货前付清。

  3、运费及保险费费用由 方负责。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总代理商)

  1、全国统一策划宣传、广告,统一制订有关市场定价和定位。

  2、向乙方提供葡萄酒有关进口手续、商检资料和有关产品介绍。

  3、确保地区代理商订货的供应和合同的执行,对各地区代理商应一视同仁,先后顺序发货。

  4、及时协调各地区代理商区域销售关系,统一组织各地区代理商的销售业务培训和西班牙酒庄交流活动。

  乙方(地区代理商)

  1、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选择和确定分销或经销商,保证完成年度销售计划和额度。

  2、自行确定区域内的.销售批发价和特定场点(娱乐场所、酒楼、宾馆等)的市场价格。

  3、及时向总代理商反映有关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市场定向。协助总代理商处理与周边区域代理商的关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或不能按合同供应货源,乙方有权提出中止代理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保证金和直至要求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力。

  2、乙方若违反协议或未能完成协议规定的订货量,甲方有权提出中止代理合同并处罚代理保证金和直至要求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力。

  七、代理期满的中止和延续

  1、本协议执行代理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延续本地区代理权,同等条件下,地区代理商有优先延续地区代理的权利。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是否延续,则本协议到期中止。

  2、本协议存续期内,甲乙双方欲解除代理关系,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代理保证金在代理期满或中止后的十五天内退还给地区代理商(因违反本协议被取消代理资格的除外)。

  八、其它

  1、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上述的各项事宜执行,双方互不承担相应责任。

  2、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出现有关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可诉讼仲裁。并按有关仲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乙方交纳保证金和本协议签署后五天内,甲方应将授权书送交乙方,确保地区代理商的经营合法性。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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