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关于代理合同集合(精选34篇)

2024-03-13 00:36:18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代理合同集合(精选34篇)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风险代理合同范本。受委托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成商务楼。法定代理人:刘兰玉,男,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 该所律师。....

  6)委托期内,该项目配置项目总监1名、策划经理1名、销售经理1名、行政助理1名、策划助理1名,并选派不少于6名专职销售人员,在现场负责项目的销售工作。乙方员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培训、办公设备、等及乙方内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以及自行缴纳水电费用,自行办公设备、网络等费用,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安全规定,如因自身过错发生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如因项目工程进度或乙方广告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销售进度缓滞、延误或中断,在缓滞、延误或中断期间,乙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不应拖延合同期限。

  8)乙方负责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催收房款。乙方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房产买卖手续和银行楼宇按揭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其它约定除外。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9)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必须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的额外约定必须由甲方事先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10)乙方负责每月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

  11)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其代理之甲方物业再行转由第三方代理,违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本项目属于甲方定价销售,乙方无权折扣,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或者高于销售价格销售委托之物业,否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交付甲方。

  13)对甲方的书面工作调整意见,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同甲方进行专题讨论。逾期未作回复的甲方视同乙方认可。

  14)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先提供正式发票。

  15)为便于销售管理,避免销售紊乱导致的纠纷,所有成交及合同的签署必须在销售现场进行,并及时将销售合同及客户资料编序造册交甲方存档。

  1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规定销售考核指标,若乙方不能如期(注:按月考量还是按委考量,最好明确)按约定完成销售考核指标,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已扣留的销售佣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预订款,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房款、预订款以及其它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承销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可友好协商另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第八条附件

  1、本合同附件:《委托销售房屋面积及价格表》、《销售进度计划书》《合同样本及填写格式》。该附件必须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生效。

  2、 《委托销售物业面积及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在项目认购前30天内由乙方负责制定,经甲方审核后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范围内,如果甲方的内部员工购买,以及甲方用房屋进行抵债、抵偿、抵押、置换等,以及甲方关系户销售(可额外折扣),不视为乙方销售,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佣金,但甲方额外折扣关系户销售应按制在本期户数的10%以内。除此之外,所有成交均由乙方销售执行。

  4、因甲方开发权利发生变化或整体产权转移时,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将此合同关系一并转移。项目开发权利或整体产权接受方应在乙方权利和责任不变的情况下于项目交易前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合同。

  5.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反合同内容的规定下,若甲方对乙方全程代理和销售状况不满意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因工作业务持不同意见时,应以甲方意见为准。

  (以下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栏,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关于代理合同集合 篇17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

  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

  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

  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

  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大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情形。

  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大陆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的规定比大陆法系更有灵活性。

  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已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

  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