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七)(通用3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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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七) 篇9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购买乙方扣件事宜达成如协议:
一、扣件的单价、规格及数量
二、交货方式、费用及数量确认:
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送货时间内将货品送至送货地点,听从甲方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堆放;此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数量以甲方现场材料人员确认为准,送货时乙方须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或质检报告。送货地点为项目部。
三、货款结算
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施工现场入库,并经甲方数量确认、检验合格后,甲方内全额支付乙方货款。
四、验收标准、方法:
乙方货到现场,由甲方材料部门组织现场验收,材料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验收以抽检为准。若发现与样品不一致或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视为材料未到现场,乙方应无条件将不合格货物运出施工现场。而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违约责任
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额的日0.5%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额的日0.5%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购销合同(七) 篇10
需 方: (甲方)
供 方: (乙方)
需方因工程需要向供方购买预应力管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2、工程名称:
3、交货的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供桩,工期: 天。
4、交货地点: 工地现场
5、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保证书:
5.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0G409)
5.2、质量等级: 合格
5.3、验收方法: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0G409)
5.4、质量保证书:供货结束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竣工资料 3 份
6、工程款支付
管桩每次运输到工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总价的60%,余款在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付清。
7、货款结算:有送货数量的确认不代表已经结算,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未使用的管桩乙方予以退回,不记入结算,结算书必须由现场材料员,现场技术员,项目经理同时确认并加盖需方公章方能生效,单方确认为无效决算。
8、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相应损失并处以合同金额5%违约金。
9、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等文件。
2、 该综合单价已包括桩的生产、运输、损耗等一切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桩长、桩尖、桩型、含钢量、工期以及其他所有风险,为闭口包干,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3、乙方必须确保供桩及时,出现供桩严重脱节,将处以合同总价0.3%/天的罚款。
4、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无论工程量如何变化,亦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均不调整合同单价。同时,乙方确保一定数量的备用桩。
5、若发现供方桩存在因原材料的规格、制作与图纸(图集)不符等问题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同样应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
6、供货之时的验收单不代表供货方的桩已验收合格,需等开挖后甲方拿到政府相关的验收合格证书视为验收合格。
7、由供货方产生的质量事故,造成需方的损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
8、以上单价已含卸桩运输到工地等费用,如在卸桩过程中或在工地上运输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
9、供货数量的确认:供货数量必须由现场材料员,项目经理同时签字并加盖需方公章方能生效,单方确认签证为无效。
10、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桩基工程验收。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
购销合同(七) 篇11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