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矿业企业和有限公司)(精选30篇)
7.5 甲方系非国有企业法人,在向乙方转让丙方股份前已经得到甲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不存在程序性问题;甲方向乙方转让股份,已得到丙方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该批准文件是本协议重要的附件。
7.6 甲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不存在任何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7.7 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其自设立以来的各项变更均已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相应的批准、同意和许可。丙方目前开展的各项经营业务均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授权、执照、许可等,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均合法有效。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被终止或撤销。
7.8 关于矿业权
7.8.1 除已经向乙方披露的外,丙方对其目前拥有的所有矿产均已合法取得权证(见本协议附件 ),不存在任何抵押、其他第三方权利和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且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甲方已履行了矿业权人相应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可能因税费缴纳、安全、环境保护、地质资料汇交、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而吊销权证的任何情形。
7.8.2 丙方不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丙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和采矿用地报批手续;丙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8.3 目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因可归责于丙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矿权的情形。
7.8.4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甲方仍将继续促使丙方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
7.9 丙方对于其所享有一切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土地和房产)均享有完整,良好且毫无争议的权利,且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动产均为其所合法拥有。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资产的工作状况均为良好且运转正常,仅受限于正常的磨损。
7.10 对于丙方目前使用的名称和其他知识产权等,丙方已合法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或许可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因侵权或其他原因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丙方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附件所载明的商标专用权,也没有允许或者默认任何第三方对这些商标的使用。
7.11 丙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所有以其为一方的合同,如出现因违约而可能对丙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2 甲方在乙方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丙方的文件和材料,均是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或故意误导,并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报表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7.13 本协议签署前,丙方因欠税、漏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14 如果丙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未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应缴的各项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15 甲方保证,与环保事宜有关的所有许可、批准、特许和承认,丙方均已取得;丙方在所有方面均已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要求、条例或者命令;并且在请求颁发上述许可、批准和特许等批文的申请中,丙方未向相关机构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和内容。甲方保证,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和任何公司和个人就环境问题而提起的诉讼、检查、申诉或者控告。
7.1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丙方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均需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付款事项除外)。
7.17 甲方所拥有股份在转让给乙方之前,甲方未曾与任何第三方正式签署任何转让该股份的协议,也未收取过任何第三方的转让款。除非乙方代表事先书面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以及签署任何协议、文件、意向性文书。
7.18 甲方对丙方的资产将履行善良、尽责的看守义务,保证丙方资产现状不再发生任何改变。
7.19 除甲方在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或任何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中已披露的信息以外,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丙方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对已披露的诉讼或仲裁,其不会导致以下后果:(1)阻止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的完成;(2)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股权转让在完成后被撤销;(3)使乙方对其合法拥有受让股权产生不利影响。
7.20 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甲方以丙方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股权转让后乙方支付额外的费用或罚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8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并就以下内容和甲方达成共识:
8.1 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8.2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受让拥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全部权利。
8.3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执行,以及本协议所涉交易的完成,均未违反乙方的任何公司章程和规章,也未违反乙方作为协议订约一方所应承担的协议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这些协议,也不会导致这些协议的终止。
8.4 从交割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丙方将继续聘用附件 所列员工总数 %以上的丙方员工(员工不愿留用的除外)。交割后,丙方将与上述留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这些员工的法定社会保险。甲方保证在 年 月 日以前,将不会无故辞退任何丙方的员工。为了保持对丙方一贯、稳定的管理,乙方愿意继续聘用丙方现任管理人员,聘用期限不低于 年 月 日。此外,乙方保证,在交割后给予丙方员工的待遇不低于附件中所列明的标准。
8.5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6 所有乙方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资产与业务的文件与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第9条 价格调整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对丙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9.2 如果附件 所列的一件或多件资产并不存在,该资产的价值应当相应地按当地市场中类似资产的价值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对于在附件 上未列明的资产,乙方可以在不增加成交价格的前提下予以无偿接收。
9.3 在交割日,甲乙双方应共同派遣人员或委任注册会计师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净资产报告应当对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确认,并与基准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对比。对资产清单所进行的调查应当形成报告,以确认附件所列的资产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具有销售质量。
9.4 如果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高于其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的,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加上上述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增加值。如果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低于在基准日净资产价值的,那么,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减去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减少值。同样,如在附件所列明的某项资产并不存在或没有销售价值的,由此而造成的价值减少也应当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9.5 如果甲乙双方在交割日后的两个月内不能对净资产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应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该争议交由一个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甲乙双方无利害关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净资产价值所作出的最后书面决定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的效力和约束力。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上述书面决定。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并且在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应根据本条的相关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