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精选34篇)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投资者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六十九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全部归属投资者所有)。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经董事会和投资者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如有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
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签署。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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