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劳动合同(精选33篇)
5.单次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故旷工时间累计达6小时的;
8.未经报告和批准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的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承诺购买但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乙方转正后需要离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呈。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且双方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合同期满且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
3.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4.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二、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四.、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程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五、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合同期满且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需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辞而别和无故旷工达半天者,甲方有权按开除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赔偿与处罚
1.乙方转正后需要离职但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的当月出勤工资总额的50%作为处罚。
2.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总额中做相应的扣除,如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受甲方专业培训并由甲方先行支付费用的,如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相关规定提前离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甲方已垫支的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合同约定事项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经阅读知晓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愿意遵守和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重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服务劳动合同 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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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企业劳资法律服务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市大道*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 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服务劳动合同 篇30
甲方: 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 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