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场地租赁合同集合(精选31篇)
2、承租期限
2.1 承租场所的承租期为 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租金及物业费,装修期包括在承租期内。
2.2 乙方需在 年 月 日之前装修完毕并且开业营业。
2.3 承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满后续租,须至少在承租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续租的意向,承租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承租权。租金和租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协议,则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4 在承租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提前三日告知乙方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承租人展示承租场所以及对承租场所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该等展示、检查和维修行为不得在乙方营业时间内进行。
2.5 租赁期间,若本合同下建筑的所有权或出租权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任何经合法途径取得所租建筑所有权或出租权者即取代甲方,并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在出示相关合同的文件和资料后,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受让人签订与本合同条款相等之新租合同,以取代本合同。若建筑对外销售,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间.若乙方的所有权、经营权或承租权发生改变,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表示同意后,乙方的所有权或承租权方能向第三方转让,否则乙方不得转让并且视为乙方违约。
3、承租场所的交付
3.1 甲方或其代理人保证将本合同项目下的承租场所于签订本合同10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使用。若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甲方主观原因且甲方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导致未能在预定期限内交付,甲方于该情形发生之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该情形之延期交付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3.2 为履行该等交付手续,甲、乙双方应签署交付凭据并实际交接承租场所之钥匙(如有时)。甲、乙双方代表在该交付凭证上签字且甲方将承租场所之钥匙(如有时)交付给乙方后,即视为承租场所已于当日合格地交付给乙方。
3.3 乙方应于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如不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返还租赁物;对于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装修期及装修投资
装修期包括在承租期内。
乙方因装修承租场所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建筑垃圾清运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5、租金、物业管理费
5.1租金:
5.1.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1.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2物业管理费:
5.2.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2.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金地上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额计¥ 元。
5.3承租人经营所用和自用的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日常经营垃圾清运费、网费、煤气开通费等所有费用自理。
6、其他费用
6.1 乙方独立使用之照明、设备用电均需单独安装表具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7、租金及物业费支付方法
7.1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7.2 租金支付方法为:
自商业用房交付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
7.3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日千分之一(1%0)计算收取延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之日为止。
7.4 若乙方欠缴租金或其他费用达10天时,甲方除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从保证金中扣除一笔相当于该欠缴之款项或甲方所蒙受的损失的赔偿;若乙方拖欠上述费用达30天,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对乙方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并可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8. 保证金
8.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天内乙方根据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 元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且乙方无违约情形或无结欠费用后无息退还。如乙方不按期支付,则本合同不生效。
8.2 履约保证金不支付的,视为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权将房屋租赁给第三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之租金及其延期付款违约金,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由乙方的过错,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4条终止合同,或在书面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从保证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或甲方所受损失的赔偿;乙方应在14天内缴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以补足所扣除部分,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足所扣除部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承租场所,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承租期内,保证金将由甲方保管,并且不需向乙方支付利息。承租期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承租场所交还甲方后30天内退还乙方所缴纳之保证金. 如甲方未及时返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银行短期存款利息。
8.5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除甲方收取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8.6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9. 承租场所的用途
9.1 承租场所仅限作为经营 使用,乙方须持有与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有效证照,合法经营。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承租场所的基本用途和经营的正常范围、业态和方式。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蒙受的损失。
9.2承租场所的所有外立面、公共区域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在承租场所的外立面、公共区域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报、橱窗和露天桌椅等户外设施的陈立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及符合甲方指定规格,以保证商业用房的良好形象和对外统一的风格。对乙方擅自设立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报、橱窗和露天桌椅等户外设施,甲方有权拆除、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承租场所内的清扫、清洁,和餐饮类承租户所产生的食品垃圾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9.4 非经甲方书面特别允许,乙方除了注明乙方在承租场所经营的地址时可使用甲方名称外,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或其标记。
9.5非经甲方和物业的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之外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
10. 甲方义务
10.1 甲方有全部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保证的责任和义务。
10.2 在租赁期间,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租赁合同对新的财产所有方将继续有效。
10.3 合同期内,如因该商业项目整体需要进行基建维修,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若造成乙方停业损失的,甲方必须相应减免停业日之租金作为补偿。
10.4 保持公共地方清洁完好。有义务确保该商业项目的消防、安全系统及其他商场公共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10.5 所租商铺的建筑结构部分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因乙方(含其员工、顾客、访客或其他授权人士)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10.6 对乙方交纳甲方的各项费用,甲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乙方,因甲方代收水、电等费用,且供应商只提供总发票给甲方的,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发票,但应当提供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