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潮包装买卖合同(通用32篇)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防潮包装买卖合同 篇23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质量要求、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是、数量、金额
二、执行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三、交、提地点: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库房或生产现场,当场验收。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需方电话送货,提前一日报所需品种和数量。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包装要求:供方提供合格的气瓶,气瓶安全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六、到货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当场验收,以双方提货卡签字认可生效。需方气体产品入库后,如产品质量有缺陷,供方派员到现场询问处理。召回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改进。
七、结算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供方每月______日前核对气体用量并开具发票,需方于30日前付清款项。
八、违约责任:按《民法典》中有关解决。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
1、双方协商解决。
2、在买卖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法律诉讼地为买方所在地法院。
十、其它约定事项:______
1、供方有责任为需方提供气体方面的技术支持。宣讲气体气瓶安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需方有义务提供气瓶的安全存放场地,并对供方所提供的气瓶实行安全管理、监督。
3.为了安全,在气瓶使用时拴好铁链以防撞到伤人。
4、需方在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气瓶及其附件,若人为损坏气瓶则按以下价格进行赔偿:钢瓶650元/支、手轮10元/支、胶圈5元/支、瓶阀60元/支。
5、需方在供货前一次性交纳气瓶押金方一次性退还所交押金。
6、需方在气体使用完后需保留0.5MPa的余气,以确保下一次的气体纯度。如无余气按50元/瓶收取钢瓶处理费。
7、需方在气体使用完后,需要保持钢瓶清洁,忌油、忌水。如有污染,按50元/瓶收取钢瓶处理费。
十一、为了保证供需双方的商业利益,本合同不得向同行业的第三方泄露。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防潮包装买卖合同 篇24
签字日期:
买方: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 位 │ 数 量 │单价│总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