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通用31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
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
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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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
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
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
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
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
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
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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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
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
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该商品房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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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
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
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
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
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4. ;
5. 。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
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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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解除合同。
1.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
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
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
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