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协议(通用34篇)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和违反上述合同条款按总价款 %付守约方。
十、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价款后自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pc总承包合同协议 篇9
发包方: 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兰州新区中川镇
承包范围: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建设内容: A区道路绿化、山体绿化、山体绿化上水工程,各路段中水利用灌溉管
道工程。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
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由承包人提供三套施工
图及设计方案,由发包人组织会审。发包人最迟于开工之后两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出正式的施工图,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实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
第5条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遵守《通用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第6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四通一平。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后15天内
第8条 承包人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两天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甘肃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8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0㎡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每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7日,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遵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样品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提供的样品、制作的样板段等,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16条 工程质量等级
16.1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6.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当年种植完成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8条 安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