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商合同(通用16篇)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保证,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招商代理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三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累计扣留的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1、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2、如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则为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真文本。
十五、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以下列方式为有效交付:
1、可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的代表人为,乙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2、可通过合法的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的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3、甲、乙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邮寄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全程营销:”等名义。
十七、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二十、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全部实现。
2、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1)有欺骗行为时;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时;
(3)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二、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所享有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招商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 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市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