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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商品房购销合同(精选35篇)

2024-06-27 21:59:34合同范本打印
电力部门商品房购销合同(精选35篇) 1.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2.本协议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广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各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交存。

  2.花都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交存。

  3.番禺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4.从化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5.增城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八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__份,乙方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____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_____年_____ 月____日

  _____年_____ 月____日

  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部门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34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__〕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__年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20__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九月十三日

  编号:GF-20__-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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