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门商品房购销合同(精选35篇)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七条 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双方自行约定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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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甲方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 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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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