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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代办合同(通用24篇)

2024-09-28 05:12:14合同范本打印
代办合同(通用24篇) 委托方(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总部地址: 客服热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

  3.因甲方提供的乘坐飞机、入住宾馆、进行签证签注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办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属于旅游组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选择确定,乙方不存在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因委托事

  项下的承运人、宾馆、签证(签注)部门等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 月 ____日

代办合同 篇8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

  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 。

  营业时间: 。

  第三条 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 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 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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