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仓库房房屋租赁合同书(精选31篇)

2024-07-18 22:10:28合同范本打印
仓库房房屋租赁合同书(精选31篇)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地址: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4、租赁期限内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暖气费、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5、在租赁期限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6、甲方保证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没有纠纷,如在租赁期内甲方转让房屋,应保证乙方租赁到期,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损失。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家具及家电,若人为损坏应赔偿甲方损失,如因自然损耗导致损害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仓库房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21

  出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人愿意将座落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对此房屋现状已作充分了解,自愿租用。

  二、承租人保证此房屋仅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另作它用,须征求出租人书面同意。

  三、房屋租赁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约定

  1、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用于租赁房屋房租、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的履约保证,如房屋租赁期间履约被扣收,承租人应在____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2、承租人分两次交纳房屋租金。以半年为期预交房屋租金,即签订合同时交付前半年租金,前半年租期结束之前再提前交纳后半年租金。承租人可将租金打到出租人提供的相应银行帐户上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出具收据,承租人以此作为已支付当期房屋租金的凭据。

  3、承租人违约逾期不交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承租人退回所租房屋时,如无违约行为,出租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房屋租赁的有关费、税约定

  1、房屋租赁期间,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由承租人负责。

  2、因房屋租赁行为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人负责交纳。

  六、房屋租赁使用责任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

  保管租赁房屋门窗,不能乱钉钉子损坏墙面等,保持房屋内的清洁,合同届满时,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周,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门窗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约定条款及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2、承租人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否则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3、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和维护。

  4、在租赁合同期间,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的有意或无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活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以及变相产生这些行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及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活动,或不服从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在承租房屋内饲养动物、家禽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九、因其它情况需终止合同的,出租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的退出承租房屋。

  十、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十一、因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县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向____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小区房

仓库房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22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司与被告清水河*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民法典律原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