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协议书(通用33篇)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监护人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监护人和 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通过监护人,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通过监护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通过监护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通过监护人,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8、通过监护人,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
9、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2)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4)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对乙方有探视权;
(7)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丙方负担。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负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 _______________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中断联系。
因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且拖欠服务费达到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甲方可以通知法定赡养义务人,如法定赡养义务人同意,可作为新的联系人和负担服务费用的一方,替代丙方,承受本合同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在入住期间,乙方食用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相应后果。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甲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监护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 %),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接乙方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将乙方接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3)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后应会同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监护人住所。
(4)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_ 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