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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参考文本)(通用3篇)

2024-06-21 22:19:43合同范本打印
安徽省集体合同(参考文本)(通用3篇)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单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20__年使用文本须知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工会。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缴纳各项保险费,并将交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工伤医疗期未终结前,企业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其医疗期、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福利基金,并按实列支、专款专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活动娱乐设施和住房、医疗、就餐等集体福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2天带薪休息。

  第四十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结合企业实际,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合适的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得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五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五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实行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实施助产的,增加产假7天;

  三、怀孕满三个月以内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产假,如患者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引产女职工,给予产后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上班的,应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恢复工作量。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五十二条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时间内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五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放。

  第五十四条 对经2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任务或暂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2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生理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所需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对女职工的生殖健康检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规定由生育保险开支的,由生育保险支付,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按年度制订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技术等级或者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六十条 企业对特殊岗位的职工进行培训,可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有关事项按培训协议执行。工会对培训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招聘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六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企业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鼓励企业和职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在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管理和争议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告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为止。

  第六十七条 工会协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本企业应当主动告知工会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六十八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六十九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在其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因工会代表履行职责给予不公正待遇。

  第九章 奖惩与裁员

  第七十条 企业制订职工奖惩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界限,具有可操作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第七十二条 企业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处罚决定要预先告知职工本人。并且允许职工本人申辩,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反映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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