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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写作

医疗管理制度(通用31篇)

2024-04-07 19:16:48文秘写作打印
医疗管理制度(通用31篇)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公示时,必须公示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

  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准确性。

  2、医疗服务收费查询

  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

  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医疗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

  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

  为方便、快捷地做好医疗费用查询工作,财务科等有关科室将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

  3、一日清单

  收款处必须设立医疗费用清单查询窗口,随时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

  收款处每日定时为住院患者打印“一日清单”,各临床科室负责每天及时将日清单发到患者手中,便于医患双方共同核对和监督。

  患者出院时,收款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何时确认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一日清单制,必须纳入患者入院介绍的内容之一,实施告知制。

  4、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

  适用的范围:

  为本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重复收费、无医嘱记录收费。

  超医嘱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超越四川省价格规定“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材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药品和药用消耗材料不按规定加价。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属于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或虽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但相关收费不纳入医院财务同意管理的行为。

  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

  使用医用高值耗材(大于等于20xx),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收费。

  责任追究

  医院对相关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凡因科室收费核对不准确,造成多收、漏收、少收等现象,引发患者投诉的,科室应立即予以纠正,全额退回多收费用。

  凡因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影响,以及科室自作主张而产生的串项收费、分解收费及降低标准收费等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原则上由科室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原因,造成误收费用,由网络中心立即整改,并作为月考核依据,按医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医疗服务收费审核

  医院收费审核小组

  由审计物价科、护理部、医务科相关人员组成。

  审核办法

  医疗费用审核采取日常审核和定期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审核

  以临床科室自行审核为主,科室在为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时,计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每天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出院审核

  患者出院时,科室要认真审核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由入院等级室提供总费用清单,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定期审核

  医院审计物价科每月对门诊、出院或在医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抽查,审查病例医嘱记录与收费清单项目、次数及价格是否相符,记录备案,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科室。

医疗管理制度 篇8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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