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管理制度(精选31篇)
(4)公司员工从上而下实行逐级限期完成制。相关工作,先由老总给部门主管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部门主管。同样,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普通员工。如果老总把工作安排给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没有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则处罚部门主管,不处罚普通员工。如果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普通员工,不处罚部门主管。
(5)公司员工从上而下实行工作管理及工资待遇逐级岗位责任制。任何一个员工任职于某一个工作岗位,那么他就行使该岗位的权力、承担该岗位的责任、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如果换岗,则根据新岗位行使新岗位的权力、承担新岗位的责任、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再享受换岗前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公司不实行论资排辈。
四、管理重点:
公司员工要做到:“三个归零”。
一、心态归零:不论自己以前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能力多强,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我们要调整心态,面对现实,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从现在的工作岗位重新开始。
二、贡献归零:不论自己以前对公司有多大贡献、有多大付出、有多大成绩,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我们重要的是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把现在的工作做好。
三、过失归零:不论自己以前对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有多大失误、有多大过错,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把现在的工作做合格。
物管公司管理制度 篇26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3]784号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xx]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xx]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 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 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xx);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的,由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居住区内发现有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施行
物管公司管理制度 篇27
1、工艺验证由生产技术科和质管科两个部门共同负责。
2、工艺验证应达到预期的质量效果,能证明新工艺更合理更有效。
3、对工艺验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4、工艺验证后应由验证部门记录或出具报告。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工艺验证:
a)主要原料改变时;
b)增加或减少工序时;
c)有新设备加入时;
d)采用新的工艺方法时;
e)产品结构改变时;
f)新产品试产时;
g)相应法规规定时。
物管公司管理制度 篇28
稽查职责范围
1.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2.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3.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4.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5.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6.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7.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8.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9.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10.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稽查员行为准则
1.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