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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4篇)

2024-04-10 02:26:14文秘写作打印
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4篇)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工作。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习,提高个人修养及法律意识,杜绝出现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偷盗矿石现象的发....

  第二条 班组班长为本班组交接班管理负责人,班员为交接班的责任人,必须按规范要求认真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炭素厂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岗位人员的交接班作业。

  第二章 交接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交班准备:

  (一)当班人员交班前必须检查、巡视本岗位所属设备、工艺、安全、运行情况,并在规定的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点检和生产等情况,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

  1、若发现有异常及时汇报,联系相关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2、将当班发生的问题,和下班要注意的事项详细记录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上

  (二)做好岗位辖区内现场卫生工作,并做好设备维护和生产准备工作,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三)工具、仪表和有关资料如数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

  (四)各岗位交班人员交班前,要将本岗位实际情况及时汇报当班班长,由当班班长认真填报班组交接班记录(特别是要重点提示下班注意事项)。

  第六条 接班准备:

  (一)接班人员穿戴好劳保用品,提前十分钟到达本岗位。

  (二)接班前由接班班长依据本工序实际状况召开班前会,并进行考勤。

  (三)接班人员检查、巡视本岗位所属设备、工艺、安全、运行状况;认真询问岗位当班人员运行情况,并及时将本岗位实际情况汇报本班班长,为接班做好准备。

  (四)接班班长检查、巡视本工序所属设备、工艺、安全、运行状况,并认真询问交班班长本工序运行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对班员提出问题与交班班长进行协调。

  第七条 交接班程序:

  (一)班前会后,生产运行正常,接班班长与交班班长进行全面的交接,将存在的问题、故障和下班所要注意的事项交接清楚;待接班班长全部清楚上班的问题、故障和所要注意的事项后,方可交接完成。

  (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将设备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和所要注意的事项,在现场一一交接清楚。

  (三)各岗位职工交接完成后,要立即巡视本工序所属设备、工艺、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并按照相应操作制度实施操作。(具体内容见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

  (四)交接班完成后,接班班长要依据工序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本班生产作业。

  第八条 班前会议程:(参见班组建设记录班前会部分)

  (一)点名:班长进行考勤点名,并对全体班员劳保穿戴、精神状态等进行检查确认。

  (二)点评:对上个班的生产、工艺、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特别是上个班发生的问题、故障处理及遗留情况进行通报,并指出本班相应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同时传达学习车间、分厂和公司对安全生产、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讲话精神,对本班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重点部分、重点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三)当班工作安排:认真安排布置本班的生产任务,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安全提醒:根据季节、天气、现场作业条件等情况对上个班的遗留问题情况及本班各项生产内容针对性的.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安全提醒。

  (五)安全分享:班员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案例、发现进行讨论分享,班长依据会议时间掌握发言人数,但不能少于2名。

  (六)安全宣誓:由班长主持,全体班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宣誓,认真填写班前会记录。

  第九条 交接班要求及考核:

  (一)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进行交接班,不准只由班组长或其指定人代表进行交班和接班。每出现一次考核当班50元。

  (二)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并及时向班长或车间主任汇报,请示处理办法。每出现一次考核当班50元。

  (三)岗位人员认真填写好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中交接班栏内的内容,班长填写好班长交接班记录。每出现一次考核当班50元。

  (四)交班者要按程序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应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整改。

  (五)车间领导必须对所属岗位的交接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分厂制度相冲突,执行分厂交接班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 篇2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县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村(社区)。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助残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第五条符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认定范围: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除第(五)条外,上述人员从业年龄均为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内;第(五)条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时间截止20__年12月31日)。

  第六条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1、2级(或相当于)的残疾人员;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包括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就业)等人员;

  (三)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

  (四)公益性岗位工作由其他人顶替的.人员;

  (五)已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已满3年或者5年的人员;

  (八)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九)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人员;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双方所签订协议为准,所需资金在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月足额发放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明确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安排该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杜绝同一从业人员从事多个部门的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在岗工作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工作内容从事相应工作,工作量的确定以工作时长为依据,按照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不少于50小时。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并负责完善日常考核记录,每月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备案。严禁从业人员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等情况。

  (三)明确定期检查制度。乡社保所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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