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教育管理制度(通用35篇)
第二项
从其他介质采集到的信息,如各地打私系统的工作简报、图书、期刊、内部资料、光盘等,应该妥善保管原始的介质,以备今后查验。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编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对生成的用于信息加载的数据文件在本机进行备份,期限为最少半年,半年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删除。
第七章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审核,由网管员进行初审,然后递交网站领导,经审查同意,网管员方可将信息上传。
第二十五条
打私系统各单位需更新或发布的图文资料,经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网站管理员在网站后台管理平台上对外发布,并由网管员做好信息发布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操作者,主管领导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擅自发布到网上,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站的技术维护人员有责任负责电子邮件举报人员及内容的保密。
第二十九条
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专人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的操作和应用,登录口令不得转告或泄漏予他人。
第三十条
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需定期维护网站,保障网络平稳运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市教育信息网安全的活动:
窃取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未经允许,对市教育信息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市教育信息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任何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资源;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其他危害市教育信息网安全的。
第八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教育管理制度 篇4
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继续教育对象:学校在编的专任教师。
二、继续教育内容:
1、“一德四新”所涉及的内容。
2、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性教育内容。
3、名优教师、骨干教师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
4、新教师上岗培训。
5、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
6、学校组织的'二级培训及校本培训。
7、国培计划、省培计划。
8、各类应当达标的继续教育(如计算机、普通话等)。
三、继续教育要求:
1、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题性继续教育的教师,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学时学习,专心听课,认真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把培训记录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在培训中,凡被主管部门或组织机构通报者扣被通报教师当月积分10分,根据通报的考勤记录,学校按《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2、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培训合格并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时证明,学校方可计入本人学时。
3、无论教师参加何种内容的继续教育,都要讲求实效,文件规定需要报销经费的培训,教师必须提供培训笔记或心得体会方可签字报销,否则学校法人有权拒绝报销相关经费。
4、继续教育相关笔记、心得体会,凡被上级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教师,扣当月积分5分,扣出当年学时5个学时,并且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教师计算机的培训不受年龄限制,均需达到国家规定水平。
6、普通话培训与考核,1955年以后出生的一般教师需达到二乙,语文教师达到二甲(1970年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达到二乙),考核以合格证书为准。
7、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应当取得72个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360个学时,按规定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2024教育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登录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六条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操作员公司规定岗前培训时间为40小时。
第八条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九条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单位内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年度和平时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生产淡季,由生产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全员相关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员工入厂时的厂级和车间级培训内容,参见第十一条、十二条。
第十四条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习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在班前会或班后会或部门、车间集合会议时,在布置生产任务、检讨质量等问题的同时,要讲安全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