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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研报告集锦(精选33篇)

2024-07-26 18:59:30报告范文打印
专题调研报告集锦(精选33篇) 一、乡镇经济运行情况(一)乡镇收入主要构成。乡镇财政取消了金库,乡镇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等直接缴入上级财政,乡镇不承担组织财政收入的任务,全市所有乡镇经费的来源,均由各乡镇按上级财政预算编制标准、办法和程序编制本单位年度财....

  2.3注册环节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基本上是畜牧系统内的职工,不用注册,因此,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远大于注册从业人员。当前从事兽医诊疗工作人员学历一般连本科都达不到,所以被拒之报考执业兽医资格的门外,因此,实际从业人员远大于取得资格注册从业人员。

  3执业兽医需求情况

  3.1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执业兽医的需求非常大

  目前,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宠物在一个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家庭成员,而不仅仅像从前只是为了看家护院或者是其他的用途,人们对宠物已经越来越重视。宠物市场在最近几年非常火爆,宠物健康和人们的健康联系更加紧密,因此,对执业兽医的需求就非常大。

  3.2生活品质的提高,对执业兽医的需求也非常大食

  以安为先,食品卫生成为了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在肉类被送上餐桌之前是否健康,能否放心食用,这些都需要专业的人来判定。另外,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动物诊疗机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均应按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3国家规范化管理,对兽医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没有注册执业兽医师的宠物医院将不得开门营业。去年开始,动物诊所、养殖场等须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才能开门营业。此外,涉及腹腔、胸腔等手术的,须配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因此,执业兽医的缺口日益增大。

  4诊疗机构分类管理问题

  滨州市沾化区诊疗机构共3家,现有3个动物诊疗机构中,每家各有一名执业兽医。区兽医院门市部主要以猪牛羊病诊断为主,养殖户咨询较多,门诊治疗相对较少,偶尔进行犬病治疗;区畜牧中心综合服务部主要以禽病诊断为主,上门服务较多;冯家长胜兽药店以猪羊疾病治疗为主,上门服务较多,门诊治疗较少,偶尔进行犬病治疗。按照本次调研的要求,对本区三家动物诊疗进行了严格检查,重点加强了诊疗记录、药品仓库、药品采购、经营或使用记录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企业有非法经营的现象。

  5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1)增加畜牧、动物科学、应用海洋生物技术等专业学科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这样,这类学科的学生毕业后或者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或者从事科研教学任务,也能从事临床工作。(2)增加考点,方便考试。增加一定数量的考点,方便考生参加考试。(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畜牧从业人员重视程度。

专题调研报告集锦 篇3

  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件,不予过户。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

  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

  (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

  (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

  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xx]5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拥有了相应政策依据。

  三、案例剖析

  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5个具体的案例,对是否应该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

  从投资开发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开发,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针织有限公司;二是进行了投资开发,并且投资开发额度已经达到25%,如塑料制品厂;三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但房产并未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如玩具有限公司;四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且房产已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但未投产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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