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通用23篇)
二是企业负担问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集体企业占用国有企业资金为7993万元,厂办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财务结算关系为往来资金结算关系。国有企业负担集体企业的人员费用、福利待遇、水电煤等费用都是通过往来资金垫付。
3、厂办集体改制情况
一是人员安置情况。全局在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国企职工1609人,有80%得到安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企职工都纳入了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已按时办理了退休手续,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养老金。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没有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主要原因是随着林业经济不景气,林业局生产任务量逐渐调减,厂办集体企业单位大部分停产,集体工人没活干,林业局和集体企业单位没有经济能力为集体工人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都没有享受集体职工退休待遇,这个问题非常突出,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也是当前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是资产变现问题。集体企业可变现资产金额约400万元,占总资产的10%。
三、解决厂办集体企业问题的政策建议
1、大集体工人应当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应当给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进行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养老保险统筹前期需要22,931,607元,失业保险统筹费前期补贴需要1,528,773。今后每年集体工人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补贴需要6,167,644元。养老和失业保险个人帐户交费由集体工人自己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可以及时办离退休手续,全局1729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晚年生活就有也基本保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继续交纳失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也和国企职工一们享受下岗失业金待遇,使整个集体工人队伍不稳定因素得到缓解。
2、国家应当给厂办集体企业工人进行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享受国企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待遇。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一次性安置费,按每人16,920元计算,总计需要一次性安置费97,493,04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后,集体工人变成社会自然人,可按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离退休手续,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工人的后顾之忧。国家经济有困难可以分三年对集体工人进行一次性安置,优先安置年龄大的集体工人。
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集体企业的集体企业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集体工人的身份,林区集体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其它外来招商引资企业可将集体企业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前题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参照全民企业职工安排)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置化到职工个人,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xx]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工作,发放下岗证(参照全民职工有关政策进行),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 篇14
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之一,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及公信力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了民警规范执法意识,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但受执法环境、民警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结合丹江口市实际,就县级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面对新的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少数领导、民警主动应对不够,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同时,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力度明显加大,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对以上变化,少数领导和民警认识不够,应对不够,主要存在三个偏差:一是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权力”,用权意识强,规范意识差,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少数民警谈“以往”眉飞色舞,谈“现在”垂头丧气,束手无策。二是部署上有偏差。没有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来抓,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制部门的事情,没有形成全警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是落实上有偏差。片面认为抓执法规范化会束缚公安机关的手脚,是在自找麻烦、自寻烦恼,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口头上表示支持,但内心存在抵触心理,“作表面文章”、“喊口号”可以,抓落实不够。
(二)没有处理好长期性与阶段性关系,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思想不统一、思路不清。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长期坚持,分步推进。但一些单位和部门没有处理好长期规划与阶段性目标的关系,执法规范化建设思想不统一,目标不明确,思路不清晰。少数单位领导不是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而是今天一个方案,明天一个措施,对实际工作没有起到促进作用,突出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单位还存在有方案不落实,有措施不执行,应付差事的现象,这已成为基层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少数民警学习不够,自身素质与执法规范化要求有较大差距。公安执法主体是民警,关键在民警。民警执法素质的高低, 直接决定着执法质量的好坏。虽然法律对案件的实体、程序和证据等相关要求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中往往受到民警个体素质的影响,执法质量也往往差别较大。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民警执法思想陈旧。存在惯性思维,不能与时俱进,凭经验执法。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忽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权利,甚至有辱骂、体罚现象。部分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低下,不会打字,不会查询,网上办理案件要靠别人代劳。二是部分民警学法用法不够。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对新法律、新程序、新知识不愿学、学不进、学不精,在工作中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取证不及时全面,程序不到位。三是少数民警宗旨意识淡薄。一些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思想上不贴近群众,感情上不尊重群众,工作上不依靠群众,不能争取群众的支持配合,调查难、取证难,造成案件证据不足,久拖不决。还有的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讲程序,不重细节,消极应付,以致授人以柄,陷入被动。
(四)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存在落实不够问题。近年来,各地在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上做出了努力,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一方面一些突出执法问题的解决尚未形成制度,如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法制员考核制度等。另一方面因领导重视程度、注意力的转移以及职责分工的变换,使得许多制度抓一阵放一阵,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如,法制员跟班培训制度实行了一段时间,因人员紧张、督办不力等原因没能坚持下去。在月查季考上,人为因素干扰较大,没能起到应有的把关审核作用。在执法档案建设上,由于没有“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激励、严格责任追究”,与实际执法管理工作脱节,利用率较低,使得这个本来很好的制度变成了基层民警的负担,引起普遍反感和抵制。
(五)内部执法监督乏力,存在把关不严,责任追究不到位现象。一是案件审核把关不严。虽然实行了“三级五审”案件审核机制,但是各个环节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存在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现象,致使部分问题案件“过五关,斩六将”,突破监督圈。主要表现为民警办案水平不高,把握案件的能力不强。法制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审核积极性不高。单位领导把关流于形式,过于依赖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因职能不断拓展,工作任务繁重,法制民警忙于事务,法律知识更新不够,审核出来的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以致案件天天在审,问题月月通报,考评年年进行,但执法问题仍屡纠屡犯。二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提得多,落实少,笼统规定多,具体规范少,对执法质量瑕疵案卷、问题案卷没有具体明确的追责规定,板子举得高,但打不到具体人。执法过错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警示,以致少数民警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三是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职能缺位,监督效能弱化。少数单位领导怕“露丑”,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敢大胆监督,遇到矛盾绕着走。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不主动,除非因上级督办或群众上访投诉,捂不住、盖不严了才去查处,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提醒和内部监督就能解决的问题,最后往往要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