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调研报告范文(通用35篇)
而56%的同学有做过兼职,20%打过暑期工,14%参与过实习,表示从未做过的仅占10%;
现在大学生兼职、打工,除了做家教(14%)、网络的实习实践(6%)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或打工时从事派传单、商品促销(22%)、校园销售(14%)、当餐厅服务员(8%)等简单、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但却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去甚远,76%学生认为所实习或兼职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全相符或完全不符,仅24%的人认为完全或基本相符。
能够使大学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只占38%,在实习或工作中66%的人满意自己的课外实践能力。
12%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在选择实习或打工目的是什么的时候,有32人选择“接触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占了总数的64%,选择“赚取生活费”,占了20%。
从选项人数中显示,大学生兼职以赚钱和充实自己为主要目的。现在的大学生已经将打工看得很重了,钱虽然是一定因素,但是希望通过打工获取的经验对将来就业时有所帮助应该是更多学生考虑的问题。
大学生在打工时间上的弹性还是很大的,这应该和他们宽松的学习环境有一定关系。
56%的人会选择在假期实习或打工,30%会选择任何没有课的时间,12%会选择周末。
有310人认为在不影响学习的基础上赞成合理兼职或打工实习,190人很赞成兼职、打工,没有人反对。
54%的人都提出学校除了提供就业指导以及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提供实习机会,22%觉得学校应该提供就业体验,至于选择素质拓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占12%。
调查结果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没有人在参加社会实践上选择“参加‘三下乡’活动”一项,说明当代大学生与以往的大学生相比较,他们的求学经历、生活条件、所处社会大环境都相对优越,也没有经过必要的挫折教育,因此,他们意志往往比较脆弱,克服困难的能力也较差,常常是对社会的要求较高,对自己的要求较低。
当前,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成为不少地方采用人才的两个新标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参与“三下乡”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支援农村的教育事业,同时给农民带去相应的指导,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并从群众中学到做人做事的道理,用于知道自己的将来的学习生活工作。
另外,没有人选择反对大学生兼职、打暑期工或实习,大家都认为只要不影响学习能够积攒经验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打基础。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应当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运用知识的技能。从大学生活的开始到走进社会的大圈子中,就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谁不想在将来的社会中能有一席之地呢?所以大家认为大学生必须投身校园内外的各类实践活动,有助于锻炼品质,提高能力。
可见其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不可抵触的重要性。不能否认有过打工经历的同学,看起来要比其它同学更成熟、社会适应力更强,但对于学生,社会适应力只是一方面的衡量指标,大学期间主要的任务是学业结构的搭建,即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搭建,为了打工影响甚至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结论与建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人自觉改造客观世界,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性活动。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是社会的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实践不是单个人孤立的行为,而是社会的活动。所以,实践作为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在社会历史中不断发展演变的。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三下乡”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新时期的深化发展,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益补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实践出真知,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检验所学理论知识的标准,社会实践不但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自己才能,展现自己风采的舞台,也是培养和锻炼同学们综合能力的一个阶梯,更是一个大学生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前的演练场地。
了解国情是年轻人的首要任务,这就需要放眼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对占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有所了解才行。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这样可以使同学在实践中更好的认识国情,贴近社会,从而确定比较正确的人生前进方向。
作为高校教育者,如果能引导大学生将强烈的使命感转化为学习、服务、实践、奉献等实实在在行动,把行动变为责任,将会使大学生在人生轨迹上树立起更高的起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应该说不仅有助于他们较快适应、融入社会,同时也是实现自己价值的必由之路。
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篇33
城市棚户区旧有房屋的买卖纠纷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现实生活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和难题。被动迁房屋案件也明显增加。法院对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否有效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城镇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房屋买卖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从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原告是房屋出卖人的,诉讼请求大多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原告是房屋购买人的,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屋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取得了房款并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房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降低购房风险,购房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二是房屋出卖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是房屋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四是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我国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规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虽是一类特殊的房屋买卖类型,但其交易规则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每个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考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进一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标的额比较大而且比较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往往以口头形式确定房屋买卖关系。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达,为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形式要求双方信用度较高,否则会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一但一方反悔不予承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因无书面合同的认可,无法确认纠纷双方的合同效力。所以,应积极宣传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主动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三、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认定:
第一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尚未发出,如果双方已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房屋出卖人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购买人依据该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只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而认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动迁封闭公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