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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调 研 报 告(精选30篇)

2024-07-14 19:23:26报告范文打印
个 人 调 研 报 告(精选30篇) 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校全体教职工齐心协力,克服各种困难,使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我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作简要汇报:一、基本情况咸池村完全小学位于庙子镇咸池村四组,距离县....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总则》用不同的条文将隐私权与自然人信息做出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息与隐私具有重大意义。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对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请相关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而隐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必须承认隐私与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更好的保护。《民法总则》对隐私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化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是通过对行为进行规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为及禁止买卖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理大都采取“一元论”的模式,即以隐私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保护,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加以区。例如,(20xx)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明星的个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怎样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我国现阶段从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例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要比私法的保护力度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加强对私法领域的力度。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将导致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了《民法总则》当中,这也是立法的进步之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也有些混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还不太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归责原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决。

  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

  现今,法律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但都不统一,这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度。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顾忌。有些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连,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减弱,约束力不强。

  现阶段应当加强立法,首先,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提升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对信息搜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的管理。规范各行业中不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

  5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必然会被民事法律所规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xx(3).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6).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xx(3).

  [4]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xx(32).

  [5]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个 人 调 研 报 告 篇6

  一、基本情况

  石湖景区是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十三个景区之一,是集吴越遗迹、江南田园山水风光一体的山水型自然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约为26平方公里,距苏州古城区仅4.6公里。但是景区外围环境的现状仍然极其恶劣,交通管理混乱,环境脏乱不堪,地痞流氓及违法事件不断,与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优美的自然和历史景区形成鲜明的对比。由于景区行政区划隶属于高新区、沧浪区、吴中区和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造成管理体制混乱,规划范围内的景区与实际的行政属地管理严重脱节,游客和当地市民怨声载道。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景区的发展和建设面临非常有利的机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朱市长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次亲临现场指导建设和保护工作。但石湖景区仍然面临着三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一)理清景区土地权属的问题

  石湖景区行政范围涉及沧浪区、高新区、吴中区多个辖区,区域内土地权属情况复杂,虽然08年调整的总规修编确定我景区总面积约为26平方公里,但现实情况是规划范围内大部分土地隶属于友新街道、越溪街道、长桥街道、横塘街道及景区管理处,景区管理处持有用地较少,导致整个景区违章搭建众多,环境脏乱无序,景区形象大打折扣,给统一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在目前推进的石湖景区北入口建设和即将进行的吴越路道路改造项目中,我处发现所有工程的推进均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土地权属方协调解决租地、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等问题,这将是未来的其他项目开发同样存在的制约。

  (二)景区内外部道路交通体系问题

  目前穿行于景区间的吴越路和环山路在规划中为7米至9米的景区游览道路,只适用于景区内部交通。而该条道路现行交通主次等级混乱,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势必要求外围市政道路与景区内部道路各成体系、有效对接,才能更为高效、便捷地服务于广大市民和游客。只有改善交通体系,将石湖核心景区吴越路段功能转变为景区景观道路,减少过境交通穿行,才更利于完成游览路线的组织。

  (三)管理体制不顺,矛盾交结产生混乱局面,形成制约景区保护建设发展的瓶颈

  由于土地权属与管理权属的不统一,加之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不到位,使得景区内违章建设、外来人口无序流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占用土地等现象都在潜伏蔓延,这些现象愈演愈烈,对未来的景区保护建设工作将造成不可预测的资源、资金成本浪费。

  三、加快景区开发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由市政府牵头,尽快协调景区相关行政区责任单位与土地相关部门等,实质性地解决土地单位补偿预期与国家标准的差距问题,早日完成石湖景区征地工作。为石湖景区的全面开发打好基础,铺平道路。

  (二)在南北教育园之间打通山体隧道,与环山路连接,实现教育园区间师生的互穿,形成贯穿景区南北交通的过境的主要道路。同时改善整个吴越路和环山路状况,增加公共交通线路,提高景区的可达性,更利于市民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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