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 人 调 研 报 告(精选30篇)
而就20xx年第一季度快递行业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快递行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0.4亿件,同比增长46.7%;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16.1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同城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0.2亿元,同比增长54.4%;异地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27.8亿元,同比增长39.8%;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7.6亿元,同比增长10.6%。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可以看出,我国快递业潜力很大:一方面,综合国力迅速提升,20xx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8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财政收入达到8.3万亿元,国家基础设施迅速改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社会基本稳定,法治逐步完善,中国经济进入有史以来最好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五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国际化)进程为快递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契机。在13亿人口中城镇人口已达到7亿,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信息化深刻影响着生产生活,网民超过5亿,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快递业兴盛,这两方面都为快递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市场契机。
但伴随快递的高速发展,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中国快递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的快递延误、收投服务问题、快件丢失短少或毁损等多种问题。快递成了慢递,然后邮件丢失或者是被损坏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但是出现了之后很难维权这样的现象也是不断发生。
就20xx年与20xx年消费者就快递服务申述问题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快递行业如果想要继续保持这样高速的发展解决他们自身以及行业的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二)快递行业市场状况
1、20xx-20__年快递行业市场规模及增速
快递行业目前已成为世界经济中增长最快的产业。,中国则会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中国经济规模总量增长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是快递市场获得快速增长的基础。快递市场以丰厚的利润回报率、迅猛的增长势头、庞大的市场潜力 吸引了国内外众多企业和创业者的目光。
由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快递行业从20xx年以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近两年,快递规模企业数量剧增,营业总收入相比20xx年翻了将近3翻,快递业务量也是20xx年的3倍。中国快递行业的长足发展已使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快递市场。
2、快递行业市场饱和度
我国的快递行业发展趋势看来,区域市场的确存在饱和的现象。从市场上说,产能密度和需求密度相差太大就是产能过剩。而需求密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当需求密度等同于产能密度的时候叫做饱和。
我国的快递企业由起初的几家规模逐渐扩大发展至今已达六千多家。在江浙沪地区网点密集,呈现一种饱和之态。而西藏新疆等边远地区的快递网点少,且集中在少量的经济发达城市;一些边远的小城镇只有邮政有一定的业务,饱和度低。
3、快递行业市场结构分析
从1979年中国引进快递服务业起,快递业在中国已经走过了26个年头,基本形成了三大市场板块和三大市场主体。三大市场板块即国际快递、国内(异地)快递和同城快递。三大市场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快递企业,有规模不等的快递企业约两万家。快递业务形成三个不同的细分市场,各自都有鲜明的特征,其生产要素、作业模式、运行规则、服务对象等都存在差异。
(三)竞争者调研
快递市场的迅速发展,导致快递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中国快递企业高度分散,尤其是众多民营快递企业形成了一种接近完全竞争的自由竞争状: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市场集中度低、企业进退无障碍。外资快递企业不断的进入中国,尤其是全球抉递产业的四大巨头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攀升,使中国现有的快递企业面临严峻的形势。
从整体来看,在我国快递市场中,中国邮政仍然占据第一位,然而其市场占有率已经由上世纪90年代的80%以上进一步下降为25.82%,市场进一步被外资及民营企业挤压,各大外资企业的发展中,联邦快递、DHL、UPS的发展势均力敌,TNT稍弱,市场占有率为4.28%,然而这四大巨头联合中国邮政已经占据了中国国际快递市场80%以上的份额。民营企业中,发展较快的如顺丰、申通、宅急送、圆通等,先期通过低成本扩张和贴近市场的运营模式迅速占据了同城速递的市场,并借此优势逐渐扩大到其他更多的业务领域。国内快递行业前十名企业的收入占到了整个行业70%以上,市场集中度较高。
个 人 调 研 报 告 篇5
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
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
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
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