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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调研报告(精选32篇)

2024-06-24 20:16:58报告范文打印
2024年企业调研报告(精选32篇) 民营企业发展的初期,从几个人开始,企业发展的很好,越做越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后,企业内部出现了许多问题,连老板都不知道该怎样搞好了。国有企业改制之后,领导者们也存在着一个困惑,新的企业到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好。....

2024年企业调研报告 篇14

  1、 20xx至20xx年间,深圳基本工资调整,相对社会整体薪水均发生大幅度上扬,但20xx~20__夸年度之间,未发生大的薪资调整及经济波动事件,故预计20xx年薪资不会发生大的波动。现根据公司需要,进行本次薪资调查,总结20xx年的招聘工作,为20xx年的招聘工作的开展提出展望及规划。

  2、调查思路以公司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方式包括应聘者及各部门询问、人才网站简历薪资要求统计、广东地区环保行业同行电话询问,网络行业报告参考等等方式。

  3、新年薪资预计维度以岗位实际需求为基础,包括社会岗位薪资水平、岗位人才供给量、人才网薪酬查询、公司薪酬战略政策、网络公布的年度薪资增长指数等。

  说明:

  1、时值年关,人员流动性较小,公司人员稳定;

  2、开年后相对而言,根据“332”原则,市场需求量大的职位流动性比较大,企业的人才筛选工作也悄然开展;

  3、新年开始,人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相对公司的招聘实际,需建立起庞大的人才库及广泛的人脉资源,针对不同的岗位开拓不同行业的招聘渠道,扎实有效地满足企业人才需求。

2024年企业调研报告 篇15

  人才的流动和流失,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用工的一大常态。随着中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个别行业离职率也逐年上涨。

  在20xx年初,众达朴信数据部门针对20xx年离职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635份。本报告对20xx年离职率数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汇集了众达朴信专家顾问团队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希望可以帮助企业在20xx年制定出合理的人才保留规划,使企业和员工达到双赢。

  20xx年企业员工离职率微增长。

  20xx年整体离职率超过28%,比20xx年高出3.2%;员工主动离职率高达19.6%,比上年增加2.2%。这与全国经济下行,各行业加速转型有关。

  民营企业离职率高达32.5%,稳居第一。

  通过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离职率分析,民营企业离职率稳居第一,国企相对来讲职业环境更稳定。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国企深化改革,这一局面有望被打破。

  传统行业离职率攀升,人才流失严重。

  20xx年各行业在经济常态下,急剧变革。传统行业重组在即,门店销售,餐饮行业,零售百货,服装纺织等行业受冲击尤为明显,离职率保持在30%以上的高位。高新技术产业走轻资产,知识型道路,离职率相对较低。

  与上年相比,旅游/酒店,快消,贸易,金融行业离职率增长幅度均超过20%。

  一线生产操作岗位离职率高,企业转型任务重。

  受经济转型的影响,传统行业受到严重冲击。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退出中国市场,这是经济新常态的前提。生产操作,销售,工程建设等职位离职率超过30%,相对而言信息技术,行政,财务岗位较稳定。

  中层离职率高,是企业无法回避的痛。

  主管、专业经理、专员、助理等层级离职率超过20%,其中主管和专业经理层离职率高达四分之一。同时总监和高层离职率也将超过10%。

  毕业生缺少职业规划,入职一年离职率高达35.4%

  工作年限低于3年的离职率保持在30%以上。90后的新生代上班族,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稳定性差,“频繁跳槽”成为其职业特征。

  超七成员工因企业薪酬缺乏竞争跳槽。

  总体来看,员工主动离职率远远高于被动离职率。超过半数的员工离职原因主要集中在薪酬缺乏竞争性和职业前景受阻。

2024年企业调研报告 篇16

  20xx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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