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个人调研报告(精选33篇)
(二)问题: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应该与哪个设计领域进行相互结合?(多选)
调查结果显示,在94位受访者中,选环境艺术设计的有21人,占总体比例的14.8%;选产品设计的有24人,占总体比例的16.9%;选服装设计的有9人,占总体比例的6.3%;选景观设计的有4人,占总体比例的2.8%;选网页设计的有25人,占总体比例的17.6%;选商业影像的有51人,占总体比例的35.9%;选其他的有8人,占总体比例的5.6%。
从整体上看,超过三成的受访者认为视觉传达设计应该与商业影像进行结合,其次是网页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艺术。选择服装设计和景观设计的受访者低于一成。
(三)问题:近年来,视觉传达设计在大设计领域里,收入属于?
调查结果显示,19人选择的收入较高,占总人数的21.1%,61人选择了收入一般,占总人数的67.8%,选择收入较低的为10人,占总人数的11.1%。
根据调查结果,视觉传达设计工作者的收入处于大设计领域中的中等水平,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收入情况一般。另外有两成的人认为收入较高,认为收入较低的约占一成。
(四)问题:行业对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素质要求是?(多选)
调查结果显示,选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的有27人,占总体比例的20.9%;选相关专业知识的有24人,占总体比例的18.6%;选胜任目前工作的能力的有21人,占总体比例的16.3%;选工作效率的有10人,占总体比例的7.8%;选团队合作精神的有14人,占总体比例的10.9%;选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态度的有33人,占总体比例的25.6%。
从调查结果看,受访着认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素质是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态度,其次是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相关专业知识、胜任目前工作的能力、 团队合作精神和工作效率。
(五)问题:您认为当今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最需要培养的是?(多选)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当今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和特质中,有35人注重电脑软件操作,占总体比例的14.6%;关注文案策划的有24人,占总体比例的10%;重视美术功底的有23人,占9.6%;重视设计思维的有67人,占27.9%;看重社交能力的有29人,占12.1%;认为合作精神重要的有31人,占12.9%;重视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分别有8人和23人,分别占3.3%和9.6%;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受访者们认为当今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和特质是设计思维,其次分别是电脑软件操作、合作精神、社交能力、文案策划能力、美术功底、心理素质和思想品德。
(六)问题:课程设置。您认为以下课程哪些应该删减?(多选)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字体设计课程应该删除的有12人,占总体比例的8.2%;选择图形设计的有7人,占总体比例的4.8%;选择标志设计的有7人,占总体比例的3.4%;选择编排设计的有6人,占总体比例的4.1%;选择广告文案的有5人,占总体比例的4.8%;选择书籍设计的有19人,占总体比例的13%;选择包装设计的有11人,占总体比例的7.5%;选择招贴设计的有15人,占总体比例的10.3%;选择企业形象设计的有8人,占总体比例的5.5%;选择摄影的有6人,占总体比例的4.1%;选择CorelDRAW的有7人,占总体比例的4.8%;选择Photoshop的有3人,占总体比例的2.1%;选择Flash的有18人,占总体比例的12.3%;选择网页设计的有5人,占总体比例的3.4%;选择产品展示的有17人,占总体比例的11.6%;根据调查结果,受访者认为应该删减的课程依次为书籍设计、Flash、产品展示、招贴设计、字体设计、包装设计和企业形象设计。选择图形设计、标志设计、编排设计、广告文案、摄影、CorelDRAW、Photoshop、网页设计的受访者较少,比例上都5%以下。
2.5调研小结
本章利用大量表格的形式叙述了问卷调查结果,从94位受访者对于问卷中六个调查问题的解答,逐一进行了数据整理、分析与探讨。最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2024年个人调研报告 篇16
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
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
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
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